王红兵律师
律所主任

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王红兵:专业专注,守护正义与权益

2026-11-05 1 次 本站

在河南省濮阳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王红兵。作为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王红兵不仅在法律界享有盛誉,还担任濮阳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政协委员、法制督察员和检察院听证员等职务。他拥有两年的法院工作经历,并已从事律师执业长达16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个人荣誉与成就

王红兵律师因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事业的贡献,多次被司法局评为“普法宣讲先进个人”和“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个人能力的认可,更是对他多年来不懈努力和坚持的肯定。

亲办案例

王红兵律师处理过多起复杂的刑事案件,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某诈骗罪案

在黄某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中,尽管初始情况极为不利,王红兵律师通过细致的调查和有力的辩护,成功争取到了撤案的结果,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二:张某诈骗罪案

在另一起张某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中,王红兵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和积极沟通,最终使得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王某贪污罪案

在王某涉嫌贪污罪的案件中,涉案金额高达一百余万元。王红兵律师介入后,通过精细的证据梳理和辩护策略,成功将涉案金额减少至四十万余元,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判决。

专业领域

王红兵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疑难案件。他在交通肇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强奸罪、盗窃罪等多个领域的辩护经验尤为丰富。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汇编

以下是王红兵律师处理的一些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他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卓越表现。

交通肇事罪二审改判缓刑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5日,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撞伤行人王某。李某陪同伤者到医院并垫付部分医疗费后离开,当天经民警多次电话联系拒不到场。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辩护要点

李某客观上未逃离事故现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即使构成犯罪,“肇事后逃逸”已系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件,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
李某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裁判结果 二审期间,李某家属与被害人积极协商,代为赔偿5万元并取得谅解。二审法院认定李某陪同就医后擅自离开且经民警多次电话通知拒不到场的行为仍属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其系自首,二审期间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宣告缓刑。最终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赵某担任KTV公关经理,负责管理女公关、带台试房、催时、发放台费等,期间带领3名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活动,非法获利2600元。

辩护要点

赵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赵某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采纳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依法从轻处罚;但认为其在组织中积极参与、直接管理,并非起次要作用,从犯意见不予采纳;其长期性、持续性组织行为亦不构成犯罪中止。最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案

基本案情 连某通过交友软件结识多名未成年女性,2023年至2024年1月间先后实施多起侵害行为。其中,连某明知管某(13周岁)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仍将其约至车内强行实施奸淫。公诉机关指控其强奸妇女一人、奸淫幼女三人、强制猥亵妇女二人(部分未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七年。

辩护要点 针对各起指控,逐一就“明知幼女”、“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手段”等关键要件提出证据不足的异议,主张部分事实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连某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其中对宋某一起系着手实施强奸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强奸未遂。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

打孔盗油团伙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底,姜某等三人合谋盗窃国家管网输油管道中的成品油,由姜某出资,王某、刘某乙协调当地关系,以“囤石头”、“囤白菜”为名租赁废品站和蔬菜大棚作掩护,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焊接并铺设地下输油管道,将成品油导入改装油罐车盗走。2023年2月,被盗柴油约68吨销赃得款49万余元。同年3月5日案发时,公安机关查扣尚未运离现场的柴油6.04吨;经评估,打孔盗油造成管道经济损失351万余元。宋某受雇参与望风、看守油罐车,案发后自动投案。

辩护要点

现场查扣的6.04吨柴油尚未运离现场,依法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文章插图

宋某仅负责望风、看守,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七名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系共同犯罪。姜某等四名主犯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十四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宋某、张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全案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损失61.9万余元。

盗放原油抗拒抓捕转化抢劫案

基本案情 张某、赵某甲、赵某乙伙同他人多次驾车至油田井场盗放原油。其中两起作案时被油田巡查人员当场发现,三人及同伙为抗拒抓捕,手持抽油杆、铁锹等工具殴打巡查人员,致多人受轻微伤;另有三起盗窃原油共计4.3吨、价值2万余元,销赃后分肥。公诉机关对张某建议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

辩护要点 张某仅参与三起窃油且只负责望风,未进入井场、未与巡查人员发生正面冲突,主张全案以盗窃罪整体定性;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起次要、辅助作用,具有坦白、从犯等从宽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三人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依法转化认定为抢劫罪。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赵某甲、赵某乙均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未成年人抢劫二审改判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至6月,王某(16周岁)、张某等六名未成年人先后四次结伙,以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劫同龄未成年人手机四部(价值共约2600元,其中一名被害人受轻微伤),销赃后分赃。案发后,各被告人及家属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结果 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余三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适用缓刑。王某、张某、孙某甲不服,以“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虽属抢劫犯罪,但各人均系未成年人,劫取的是随身携带、价值不大的手机,暴力程度不高,且已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王某、张某当庭认罪认罚,有一定悔罪表现。为贯彻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三人量刑予以调整:王某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张某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孙某甲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维持原判对其余三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缓刑判决。

出借银行卡“跑分取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为办理网络贷款添加陌生人为微信好友,将自己的银行卡及身份信息提供给对方“刷流水”,并按对方安排签订“取款合同”。次日,该卡进账10万元(经查均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王某按上线微信提示,在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时谎报转款人身份,先后在银行柜台及ATM取现9.6万元现金交给上线,剩余4000元被司法冻结。案发后,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赔偿被害人2.5万元并取得谅解。

辩护要点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王某对上游诈骗活动不构成“明知”,不符合掩隐罪的主观要件;
退一步讲,其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退赔并取得谅解,如构成犯罪,属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明知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仍在上线明确授意其编造虚假信息、伪造钱款来源以应对银行询问的情况下,在不同银行分批将大额资金取出交给他人,行为方式明显违背常理,结合其认知水平,应当认定其明知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并赔偿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意见因被害人损失未挽回而不予支持。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盗窃电动车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晚,杨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刑)在某火锅店门口路边,将被害人马某的三轮电动车盗走,经认定价值1800元。次日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杨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依照司法解释“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或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盗窃”的规定,本次盗窃数额虽未达一般入罪标准,仍构成盗窃罪。

辩护要点

杨某系自首、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其盗窃前科已作为入罪条件评价,不得再作为从重量刑情节重复评价,公诉机关以有前科为由不建议缓刑属评价不当;
杨某已离婚,需单独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判处缓刑更有利于社会和谐。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禁止重复评价的正确意见,经社区矫正评估杨某符合条件,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缓刑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4日20时许,张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沿村道行驶时,将醉酒后躺在道路上的行人陈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一个月后张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赔偿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对张某出具谅解书。

辩护要点 张某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真诚悔罪,恳请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全部责任),鉴于其系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经社会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危险驾驶罪(醉驾)证据辩护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0日22时许,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城市道路行驶,行至路口附近停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酒精检测值为152mg/100ml,经血检,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辩护要点

血液样本提取、封装过程无全程录音录像,鉴定过程未同步录音录像,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在无罪方向辩护;
退一步讲,王某系初犯,具有坦白、立功(检举揭发他人危险驾驶犯罪经查证属实)、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查:民警查获及抽血全程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血样提取后及时送检,提取、封装、保管、送检程序均符合规定,相关瑕疵已作出合理解释,鉴定意见可以采信,无罪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王某的立功、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均予认定,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案

基本案情 李某(案发时28周岁)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自称21岁的被害人高某(实际13周岁,幼女)。数日后李某约高某见面,在车内实施搂抱、亲吻、摸胸等行为,并让高某为其手淫。其间,李某提出以生殖器摩擦高某阴部,高某明确拒绝并告知自己13岁,李某仍强行实施,因高某反抗未插入,事后支付200元。数日后高某家长发现并报警。

辩护要点

高某在网络聊天中自称21岁,李某主观上不明知其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李某客观上仅实施了触摸、摩擦行为,未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聊天记录证实高某在车内已明确告知自己真实年龄,李某对此未否认;结合双方年龄悬殊、高某谎报年龄与真实年龄差距明显及体貌特征等经验常识,足以认定李某应当明知其系幼女;李某以生殖器接触被害人生殖器并试图插入,因反抗未插入,构成强奸罪且系既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未成年人“跑分”漏罪数罪并罚案

基本案情 蒋某(作案时17周岁)明知上家从事网络诈骗,仍提供本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帮助转移诈骗资金,并另招募5名同伴提供账户协助转移,共计转移诈骗资金4.6万余元,涉及3名被害人,蒋某从中非法获利约2000元。本案系其前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辩护要点 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审理期间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蒋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结语

王红兵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赞誉。他始终坚持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致力于维护正义与公平。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王红兵律师将是您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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