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兵律师
律所主任

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王红兵:专注刑案,捍卫当事人权益

2026-10-13 2 次 本站

在河南省濮阳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王红兵。作为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的律所主任,濮阳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政协委员,法制督察员,检察院听证员,以及刑事专业律师,王红兵以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丰富的执业经历

王红兵律师拥有两年法院工作经历,并且已经从事律师职业长达16年。他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使他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时游刃有余。他不仅被司法局评为“普法宣讲先进个人”和“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还多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成功案例

王红兵律师处理过的案件中,有许多令人印象深刻的经典案例。例如,在一起诈骗罪案件中,他通过细致的调查和有力的辩护,最终使得黄某的案件被撤案。在张某诈骗罪案件中,他成功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而在另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中,他将张某的罪名变更为侵犯著作权罪,并最终使其获得缓刑。此外,在王某贪污罪案件中,涉案金额达一百余万元,经过他的努力,成功打掉了六十万余元的指控,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

案例一:交通肇事罪二审改判缓刑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5日15时许,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车辆类型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黄河大堤由西向东行驶时,将正在大堤上纳凉的行人王某撞伤。李某被路过群众拦下后,跟随伤者到医院并垫付部分医疗费,之后离开医院,当天经民警多次电话联系拒不到场。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右肾破裂属重伤二级,另有两处轻伤。次日,李某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辩护要点】

李某客观上未逃离事故现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即使构成犯罪,“肇事后逃逸”已系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件,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
李某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裁判结果】 二审期间,李某家属与被害人积极协商,代为赔偿5万元并取得谅解,社区矫正评估显示李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二审法院认定:李某陪同就医后擅自离开,且经民警多次电话通知拒不到场,其行为仍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系自首,二审期间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宣告缓刑。最终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某KTV多名经营者、管理人员先后组织7名未成年女性、12名未成年男性从事有偿陪侍活动。赵某(2003年出生)于2022年6月至8月担任该KTV公关经理,负责管理女公关、带台试房、催时、发放台费等,期间带领3名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活动,非法获利2600元。

【辩护要点】

赵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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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赵某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采纳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依法从轻处罚;但认为其在组织中积极参与、直接管理,并非起次要作用,从犯意见不予采纳;其长期性、持续性组织行为亦不构成犯罪中止。最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三: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案

【基本案情】 连某(2000年出生)通过交友软件结识多名未成年女性,2023年至2024年1月间先后实施多起侵害行为。其中,连某明知管某(13周岁)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仍将其约至车内,不顾其挣扎反抗,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实施奸淫,管某挣脱后跑回家中,其母亲发现后报警。公诉机关指控其强奸妇女一人、奸淫幼女三人、强制猥亵妇女二人(部分未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七年。

【辩护要点】 针对各起指控,逐一就“明知幼女”“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手段”等关键要件提出证据不足的异议,主张部分事实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连某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其中对宋某一起系着手实施强奸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强奸未遂。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低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下限档内的较低水平)。

结语

王红兵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始终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面临刑事诉讼,不妨寻求王红兵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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